本所动态
联系方式
  • 中洽律师
  • 联系方式:0830-3151527
  • 电子邮箱:300981048@qq.com
  • 地址:酒城大道一段轩景上路6号天和苑13楼6号-8号
 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列 >> 合同纠纷

爱心捐款能否抵扣赔偿款

文章来源:泸州律师事务所-四川中洽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3 9:51:07   浏览量:[]
  【案情】
  2018年11月,张某驾驶的小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重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事故认定书对该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次事故造成王某花费医疗费60余万元,经鉴定,王某构成三处九级伤残,两处八级伤残。因医疗费用巨大,双方家庭经济均困难且张某驾驶的车辆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王某在“轻松筹”筹集医疗费13万余元。现张某主张王某轻松筹的资金应抵扣张某的赔偿款。
  【分歧】
  关于本案“轻松筹”筹集的爱心款能否抵扣赔偿款有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能抵扣。“轻松筹”筹集的资金是用于王某的医药费,相应部分的医药费应予以扣除,否则王某的损失就重复计算了,变相的利用众筹平台盈利,这有违众筹的初衷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抵扣。因大额的医药费导致原告家庭负债累累,在面临停医断药的情况下,原告发起了轻松筹,本案捐款大部分是原告的亲朋好友所捐赠的,这些爱心捐款不能减轻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轻松筹是社交网络上的众筹平台,通过微信、QQ等社交工具来实现朋友圈轻量众筹,是目前人们通过网络信息实现融资,解决家庭特殊困难的一种救济方式。
  其次,王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社会力量对王某捐赠的医药费,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责任;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故侵权人不能以此为抗辩事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人身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王某发起的该募捐项目的募集以及善款的使用,均系项目发起人与该众筹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筹款初衷是为了解决王某巨额的医药费,而不是王某占有,该笔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支付王某住院的医药费。如果将这笔筹款认定为张某的赔偿款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与法律规定相悖。

转自:中国法院网

网站首页 |  本所介绍 |  律师介绍 |  业务领域 |  律所文化 |  本所动态 |  典型案列 |  顾问单位 |  我要咨询 |  联系方式
  • QQ在线客服
  • 在线咨询QQ: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