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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涉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文章来源:中洽律师   发布时间:2017/7/28 9:28:55   浏览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共14条,于今年7月25日起实行。
司法解释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具有“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等6种情形之一的;强迫他人卖淫,具有“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5种情形之一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明确,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对传播性病罪作出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司法解释明确了“明知”的3种情形,包括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或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等。
司法解释还明确,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转自: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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